老人权益受侵犯怎么办?吕红兵委员: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对部分老年人而言,不仅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而且遭遇诈骗的情形时常发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于身体机能衰退、教育程度不同、传统思想影响、法律意识不高等原因,老年人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不愿、不敢、不能‘诉’的境地。”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说,老年人口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给公共服务供给、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应对任务很重。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吕红兵提交《关于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提案》。
吕红兵表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同时,2021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他认为,从技术角度,上述法律及政策中的“等”字表述,在立法上给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预留了空间。
吕红兵表示,目前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还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但环保组织涉及的系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涉及的为消费领域,对于诸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则缺乏明确的对接机构;同时,根据前述规定,目前在法律规制及政策解释上,仅对检察机关代表老年人提起公益诉讼留有空间;另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基本上属于私领域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介入的角度与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对此,他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其中,扩大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是重要内容。除检察机关外,以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赋予其他相关主体提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在此,各省市的老年基金会是个选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依《民法典》规定,老年基金会为公益目的成立,系非营利法人,而且其宗旨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比其他社会组织更了解老年人的需求。
另一类组织可以考虑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依律师法规定其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为老年人权益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乃其题中应有之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倡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并强调“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