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一年拉870万业务竟倒欠公司10万,法院判令公司付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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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为公司拉来870余万元业务量,可结算收入时不但没拿到提成,反而被公司告知,因为部分货款延期收回还欠公司10万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7日从宁波市余姚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令涉事服装公司向潘某(化名)支付业务提成20余万元。
2020年9月,在某布料市场工作的潘某经介绍到余姚某服装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约定无底薪,公司提供门禁卡、宿舍。公司没有与潘某签劳动合同,但订立一份《业务结算协议》,明确业务费按业务销售的2%~3%提取,应收账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的部分,第一个月公司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收利息,第二个月起按千分之三收。
潘某进公司一年拉进870余万元业务,按约定可领取提成约25万。但公司提出,因部分货款延期收回,根据《业务结算协议》,要收利息31万余元。加上潘某工作期间以领条、借条形式支取的费用4万余元,综合计算倒欠公司10万余元。
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被告公司提出与潘某是普通业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业务结算协议》获潘某认可并签字,扣费按照《约定》进行,没有不当。
据介绍,至潘某起诉,公司已收到货款。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单位提供门禁卡、宿舍等行为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特征,对公司以结算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认可,认定潘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业务结算协议》中关于应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规定属格式条款,将货款催讨责任强加给劳动者,应属无效。
法官表示,付款义务本属于买卖合同的对方,该案中被告公司通过业务结算约定,向作为业务员的潘某扣取逾期利息,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企业作为潘某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转移给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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