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标低不标高”,商家赔款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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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有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一水果店购买了榴莲,实际支付价格明显高于现场标价,要求商家退还多支付的费用。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新塘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所谓“优等品”榴莲确实未有标价,其他水果也只有部分标价。店主表示一些高档优等级水果单价比较高,怕顾客嫌贵,就没用价签标注出来,只标注了一些普通等级的水果价格。该店“标低不标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店主给予批评教育,店主承认错误,并当场退回消费者42元差价。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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